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1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丙○○、甲○○因97年度訴字第5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