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小調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徐文郡
相 對 人 游萬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之民事小額事件,被告籍設
桃園市,有戶籍謄本可稽。依上開說明,非由本院管轄,本
件應移轉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