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552號
原   告  陳永來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光怡科技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626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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