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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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21號聲請人 徐舒 鈴法定代理人 徐惠珍
黃志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2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2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啓英學校財團法人桃│土地銀行中壢分行│106年11月17日│10,500元│AZC三二五二九│徐舒││1│園市啓英高級中等學││││六九│鈴│││校 王美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