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90號反訴原告甲○○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反訴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4項訴訟標的價額(即如附表所示物品之客觀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訴之聲明第1至4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後,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霹靂布袋戲大型素還真布偶│1具│├──┼─────────────┼───┤│2│霹靂布袋戲小型素還真布偶│1具│├──┼─────────────┼───┤│3│女用名牌外套│1件│├──┼─────────────┼───┤│4│桌上型電腦│1臺│├──┼─────────────┼───┤│5│咖啡機│1臺│├──┼─────────────┼───┤│6│電暖爐│1具│├──┼─────────────┼───┤│7│NOKIA手機│1只│├──┼─────────────┼───┤│8│水晶雕刻組│1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