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435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德昌新世紀富貴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複代理人 李秀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5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
法官陳蘇宗法官黃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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