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調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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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生活大國管理委員會間房屋漏水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生活大國管理
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戶籍謄本,逾
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有法定
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生活大國管理委員
會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宜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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