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147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
2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民國95年4月17日所為處分(案號:
竹監苗字第裁54─F00000000號),聲明異議。茲查該異議人另涉及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之犯罪、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疑,案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有95度偵字第2191號、第2453號、95年度相字第153號卷宗可稽,爰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本件交通聲明異議案件在前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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