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122號聲請人 江秀雲 代理人 許旭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122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001│ 鄭玉麗 │90年1月28日│92年1月28日│1,500,000元│13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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