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8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8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85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九0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侵入住宅罪。查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執行紀錄,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紀錄,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犯後態度等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冠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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