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71號
聲請人 曾義鈞
相對人 張祺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被告請求因車禍所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雲林縣,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本件車禍肇事地點位於桃園市大溪區,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考,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