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6年度再審字第797號公懲議決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6年再審字第797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九七號
再審議聲請人甲○○右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
主文甲○○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者,應為駁回之議決,亦為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再審議聲請人(以下簡稱聲請人)甲○○係財政部交通銀行彰化分行會計課長,於該分行光票買賣業務上,財政部認其有違法失職之處,移送本會審議。經本會於八十五年十月十八日以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一四○號議決,認其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予以降一級改敘之處分。嗣聲請人先後五次提出再審議之聲請,經本會先後於八十六年一月三日、三月二十八日、七月二十五日、九月十二日、十一月七日,以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一五號、第七四○號、第七六一號、第七七五號、第七八三號議決,對聲請人所提再審議事項,詳加指駁,以無理由或不合法分別予以駁回其再審議之聲請各在案。茲聲請人復提出交通銀行業務手冊外匯業務、交通銀行授信追蹤考核辦法等證據,聲請再審議。經核該項證據前此各次再審議程序均已提出,而未為採取者,且其所述理由復與前此歷次所主張者亦無何不同,顯係就同一原因再行聲請審議,揆之首揭規定,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石炎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王文 委員 黃向堅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王江深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張木賢 委員 林文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謝曉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