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40號原告 郭茂鏞
張鎮麟 即 張進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複代理人 李世文 律師被告 劉幸秋
李慎廣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複代理人 林暘鈞 律師
黃秀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最高法院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51號案件之上訴審)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李慎廣於民國96年7月7日簽發面額新臺幣30,070,868元,到期日為97年6月30日,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之本票(票號WG0000000)乙紙,屆期提示未獲兌現,原告乃向本院聲請100年度司票字第2203號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於100年10月4日確定。原告執上開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請求就被告李慎廣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時,查知被告於99年時,其名下尚有坐落於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建物。詎被告明知上開本票裁定已於100年10月3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再抗告駁回而告確定,竟於100年10月19日時將系爭土地及其上建物贈與被告 劉秋幸 , 爰先位 聲明主張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及代位請求等法律關係,被告間贈與及移轉所有權登記關係均不存在,請求被告劉秋幸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予被告李慎廣;備位聲明主張依詐害債權法律關係,請求撤銷被告間贈與關係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等語。被告則辯以:被告李慎廣將系爭不動產贈與並移轉登記予被告劉秋幸係為感謝其為家庭、小孩之付出,且本票裁定之原因關係仍有爭議,被告已依法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等語。
三、經查,被告以兩造間就系爭本票是否存在,對原告另案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重上字第151號判決後,李慎廣不服提起上訴,現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主張是否有據,涉及系爭本票是否存在及其效力等先決之問題,為免證據重複調查及訴訟程序之浪費,本院任於該案判決確定前,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