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07號聲請人甲○○
弄8號4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核其意旨略以:其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目前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0,808元(包括無擔保債務1,205,808元、有擔保債務2,675,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上海銀行提出之還款計畫分為2個階段,第1階段前6年為利率0.00%,每期清償5,000元,而第2階段則要待清償至第71期後才會告知剩餘之金額要如何償還,然其為失婚單親、扶養2子女之弱勢,無法負擔每期5,000元之還款,且因無法知悉第2階段之還款計畫,聲請人不能接受而協商不成立,此外,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另其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房地,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之聲請,致現遭鈞院以97執字第1734號查封在案,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併同請求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之停止;㈣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第27之1至32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第53至54頁)、戶籍謄本(第62至63頁)、員工薪資單(第64至65頁)、本院民事執行處查封登記函(第74至75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第137頁)等件在卷可稽,且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更生之聲請應屬有據,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併為保全處分之聲請,因本件更生聲請既經准許,則保全處分即欠缺必要性,自不另為裁定,併予說明。
四、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98年2月19日下午4時時公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白俊傑附表:
┌─────────────────────────────────────────────────┐│97年度執全字第1734號財產所有人:甲○○│├─┬───────────────────────┬─┬─────┬──────┬────────┤│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臺北縣│新莊市│光榮││1064│建│107.63│5分之1│││├───┼────┴───┴───┴──────┴─┴─────┴──────┴────────┤││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1667│臺北縣新莊市光│鋼筋混│4樓層:79.83│陽台8.28│全部│││││榮段1064地號│凝土造│合計:79.83│││││││--------------│5層樓││││││││臺北縣新莊市西│││││││││盛街387巷34弄8│││││││││號4樓│││││││├──┼───────┴───┴───────────┴─────┴────┴─────────┤││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674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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