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13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以連續五個月為限。
(二)、新台幣伍萬肆仟壹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以連續五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