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90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3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拾壹│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壹年│││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1項│1項│1項│├──────┼──────┼──────┼──────┤│犯罪日期│94年11月22日│95年10月1日│95年6月20日│├──────┼──────┼──────┼──────┤││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偵查機關│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年度案號│94年度毒偵字│95年度毒偵字│95年度毒偵字│││第6471號│第8086號│第441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最││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實││280號│5號│2548號││審├────┼──────┼──────┼──────┤││判決日期│95年3月31日│96年2月8日│95年9月29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確││法院│法院│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決││280號│5號│2548號││├────┼──────┼──────┼──────┤││確定日期│95年5月8日│96年3月19日│95年11月23日│├─┴────┼──────┼──────┼──────┤│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如│,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銀│以新臺幣壹仟│以銀元叁佰元│││元叁佰元折算│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壹日│││├──────┼──────┴──────┴──────┤│附註│編號2、3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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