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8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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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琦順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琦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琦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經核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揆諸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定本案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2罪之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9月,亦不得低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宣告刑即有期徒刑5月,復考量如附表所示2罪之犯罪時間、類型、情節及關聯性、罪質、侵害法益、對社會危害情形及人格特性,就如附表所示2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依限制加重規定,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再如附表所示2罪之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本院就本案所定應執行刑雖逾有期徒刑6月,然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盜罪││││毒品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8月29日2時50分│107年10月28日││││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9283號│字第3105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82號│109年度簡字第738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10日│109年12月30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82號│109年度簡字第7381號│││判決││││││├────┼──────────┼──────────┼──────────┤││判決│108年2月2日│110年2月9日││││確定日期││││├───┴────┼──────────┼──────────┼──────────┤│備註│1、新北地檢109年度歸│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緝字251號。│第3570號。││││2、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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