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8年4月27日起至138年4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甲○○於88年5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750,000元,借款期限至108年5月7日止;又於90年3月27日向聲請申請信用卡,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甲○○自①98年7月7日②95年12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430,364元②110,27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甲○○已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96年5月8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1件、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1件、客戶往來明細查詢、本院94年度促字第50100、50114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2件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6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0000-000│建│420.00│10分之1│└──┴───┴────┴───┴────┴─┴────┴────┘┌───────────────────────────────────┐│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6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6│臺南市南│臺南市南│5層樓房│76│76│平│鋼筋│10│平│全部│││44│區中○○○區○○段│鋼筋混凝│.5│.5│方│混凝│.4│方││││8│路1段56│0000-000│土造│4│4│公│土造│8│公│││││巷6號3樓│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鹽埕段16451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