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9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青苹選任辯護人林家慶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高偉鈞 選任辯護人 廖穎愷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林哲宇 選任辯護人 黃福裕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董子祺 律師(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交易時間及地點」欄關於「
102年4月20日17時17分許通話後某時」應更正為「104年4月20日17時17分許通話後某時」。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交易時間及地點」欄關於「102年4月20日17時17分許通話後某時」,顯係「
104年4月20日17時17分許通話後某時」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104年4月20日17時17分許通話後某時」。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王凱俐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