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憲修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憲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憲修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於民國99年3月2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0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135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