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聲字第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聲字第00031號抗告人甲○○
送達代收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考選部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民國96年8月22日本院96年度聲字第0003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蕭忠仁法官王碧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