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214號原告甲○○
送達代收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被告宜蘭縣政府代表人丙○○(縣長)訴訟代理人庚○○
戊○○己○○
參加人宜蘭縣礁溪鄉健康休閒專用區
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代表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土地重劃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宜蘭縣礁溪鄉健康休閒專用區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宜蘭縣礁溪鄉健康休閒專用區自辦市地重劃區位於宜蘭縣○○鄉○○段,經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及其總面積半數以上之同意自辦市地重劃,由被告於94年6月14日以府地五字第0940069635號函核准實施市地重劃。嗣原告以重劃會非合法組織、土地分配結果不法為由,對上開核定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原告乃提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宜蘭縣礁溪鄉健康休閒專用區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所有權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劉錫賢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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