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19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征雄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並得依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
,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 謝老奇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謝征
雄、 謝逢貳 、 謝豊源 、 謝豊臣 、 謝豐興 、 謝豊榮 、 謝豊和 、
謝金蓋 、 謝碧珠 、 謝玉葉 、 謝治國 、 陳謝秀麗 、 謝秀子 等人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前開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依 昭穆 輩份、配偶或
血親等關係及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
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
三、前開各繼承人公同公有坐落彰化縣○○鄉路○段○○○○號、
芳寶段70、90等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全部或2分之1,經乘以
各繼承人應繼分之比例後得出每人應有部分之比例?並更正
訴之聲明。
四、芳寶段70、90等地號土地「地號全部」之登記謄本及登記異
動索引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