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18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債務人 蔡文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0,846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