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593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處所:台北市○○區○○○○○0000號信箱債務人 張秀蘭
居臺北市○○區○○街○段000巷0弄00號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0,662元,及自民國97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8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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