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04號原告 廖秀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淑鳳徐淑靜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而視同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萬5000元(計算式:368萬5000元+58萬元=426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273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4萬2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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