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63號原告 徐瑞平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被告 張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200元(參見卷附房屋稅轉帳繳納證明記載本件原告請求房屋於民國109年間課稅現值為177,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