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黃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2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黃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邱黃常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彰化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附表:受刑人邱黃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08月20日│104年08月1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7879號│字第3992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8號│105年度審簡字第768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1月06日│105年06月13日│├─┼──────┼──────────┼──────────┤│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8號│104年度審簡字第76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02月16日│105年07月18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會勞動│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緝│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字第480號│第11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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