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張紹省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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