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7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 蘇炳璁 、 胡祐彬 訴訟代理人 陳倩 如被告 洪玉能 被告 張貴香 被告 洪嘉惠
一、兩造應於文到十日內提出如附表之爭點、不爭點整理狀如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編│爭點│原告之主張及出處│被告之主張及出處│支持本造主張之││號││││證據方法及出處│├─┼──────┼────────┼────────┼───────┤│1│││││││││││├─┼──────┼────────┼────────┼───────┤│2│││││││││││└─┴──────┴────────┴────────┴───────┘
◎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
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編│主張之內容及出處│對造不爭執之出處│支持主張內容之││號│││證據方法及出處│├─┼─────────┼──────────┼───────────┤│1│││││││││├─┼─────────┼──────────┼───────────┤│2│││││││││└─┴─────────┴──────────┴───────────┘※以上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點附表。
二、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於94年12月12日無財產之證據。
三、被告洪嘉惠應就主張所謂祖父將嫁妝100萬元借與洪玉能及未能還錢應將能繼承土地還給洪嘉惠之證據。
四、被告洪嘉惠應提出100萬元轉定期後何時到期即該款去向之證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