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159號
原 告 王繼昌
訴訟代理人 劉彥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就被告所有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
號土地10.5平方公尺、同段317-1地號土地3.5平方公尺土地有通
行權,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18,600元,有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足憑,則原告請求通行之土地價額應為
260,400元(計算式:18,600元/平方公尺×(1.5+3.5)平方公
尺=26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惟原告於起訴時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8年度屏救字第15號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
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