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158號
原   告  孫呂玉雲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就被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466平方公尺土地有通行權,系爭
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6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在卷足憑,則原告請求通行之土地價額應為400,760元(計算式
:860元/平方公尺×466平方公尺=400,76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文到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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