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216號
原 告 王台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與被告 蔡坤霖 間就坐落屏東市○○路○○○巷○○號房屋簽
訂之完整租賃契約影本。
㈡、原告於民國108年2月13日對被告寄發存證信函之回執影本。
㈢、以書狀陳明欲請求被告自107年12月15日起至交屋日止按月
給付之金額,並檢附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