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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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7號聲請人即被告 丁復華
居臺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0樓選任辯護人 徐克銘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等案件(109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復華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臺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6樓。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丁復華原經本院限制住居於其新北市中和區南華路之居所,惟為節省年幼子女通學時間之需要,爰欲舉家搬遷至臺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6樓之地址,爰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址為該處等語。
二、按法院對刑事被告之限制住居、出境處分,在確保被告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是刑事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是否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致需變更原限制住居所,應由法院綜合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本於兼顧訴訟之進行與被告人身自由之原則決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因貪污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命提出提出新臺幣5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之戶籍地,再因聲請人 陳明 有上開照顧其年幼子女之需要,而聲請變更其限制住居地為新北市中和區南華路之居所獲准;此次則為節省年幼子女通學時間之需要,欲舉家搬遷至臺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6樓之地址,有其提出之戶口名簿、其子女學生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門診病歷紀錄、房屋租賃契約附卷為憑,足見聲請人此次所欲聲請變更限制住居之地址,雖非其戶籍地,但已確有承租之事實。本院審酌對聲請人所為限制住居處分,旨在確保聲請人能按時接受審判,並防止聲請人逃亡而非限制聲請人居住自由,聲請人既已陳明上開事由表明確有變更原限制住居地之必要性,因認本件聲請尚無礙於前開對聲請人限制住居處分之目的,聲請人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商啟泰法官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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