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家繼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家繼簡字第6號原告鄧○○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 律師被告鄧○○被告邱○○被告邱○○上三位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8月26日下午2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