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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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 蔡佩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4號裁定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0年5月1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與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相符。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南穎附表:
┌─────────────────────────────────────────────────────┐│股票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9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佳邦科技(股)公司│90NX-00000000-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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