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貪污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6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均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年籍資料、主文及理由欄內關於「 繆國賢 」均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之姓名應為「甲○○」,惟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受刑人年籍資料、主文及理由欄內之受刑人姓名,均誤載為「繆國賢」,顯均有誤寫,且經核並不影響本案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依職權更正原裁定上開各欄位內受刑人姓名之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鴻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