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18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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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1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簡字第18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佩妤
顧德華楊東憲楊蔡美英葉秀珍 楊珠 李秀枝 李元河 易文湘 彭正平 林克禧 莊家萱 李添永 范翠蓮 李桂瑩 陳瑞和 黃筱婷 許健倫 姚妮妮 李進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1年度偵字第2062、14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翁佩妤、顧德華、楊東憲、楊蔡美英、葉秀珍、楊珠、李秀枝、李元河、易文湘、彭正平、林克禧、莊家萱、李添永、范翠蓮、李桂瑩、陳瑞和、黃筱婷、許健倫、姚妮妮、李進雄共同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均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所違法搭蓋建築物,影響建築管理機關對市容及建築物之管理,違法重建之建築物之面積約為480平方公尺、高度約3至6公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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