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21號聲請人 黃逸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廖健雄┌──────────────────────────────────────────────┐│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篤│101年5月28日│109,199元│AP0000000││││限公司│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