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814號上訴人統一編號:D號即被告 陳慶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及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逾十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再者,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慶耕所涉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日為第一審判決,並於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將判決書正本送達被告住所地,並由同居之弟代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是被告如對本院前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接到簡易判決書之日起十日內,即一○六年十月九日以前提出,而因該日及一○六年十月十日均屬放假日,故應以次一上班日即一○六年十月十一日為本件上訴期間屆滿日,惟被告遲至一○六年十月十三日始提起本件上訴,有上訴人提出之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日期可稽,是本件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