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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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65號原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心嵐被告黃石君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是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黃茂宏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