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分別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九十年七月二日、九十年六月九日、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共計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六十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碧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