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57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陳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家瑋前於101年5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2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9,751元,及自109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