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7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7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70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復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飛雲科技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美金部分正確之未結匯金額(聲請狀與附表所載之金額不符)。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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