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61號原告乙○○
丙○○丁○○甲○○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座落嘉義縣○○鄉○○○段○○○號、229-3號、229-9號、229-12號、229-32號、229-33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86,500元〔計算式:500×(95+768+847+364+96+203)=1,186,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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