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監簡字第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監簡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監簡字第4號原告 梁家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又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不合程式,依上開規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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