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08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義松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永祥
陶瑞華 張明珠
黃梓豪
黃靖軒
黃旭輝
黃旭賢
黃旭庭
吳國銘
吳麗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87,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劉德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