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635號債權人苗栗縣通苑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曾世宏 債務人 吳淑金
葉婉怡
一、債務人吳淑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4,571元,及按下列方式計付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葉婉怡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其中157,699元,及自112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0.35024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3.8208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0.38208計算之違約金。
㈡其中16,872元,及自11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0.35024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3.8208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0.38208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鈞淳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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