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3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3922號聲請人祭祀公業聖母祠法定代理人 林朝來 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謝雅哲 律師 朱一品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42條第1項、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失蹤人 林壽惠 最後設籍住所在宜蘭縣○○鄉○○路○○號,有失蹤人戶籍登記簿及新北市蘆洲區戶政事務所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新北蘆戶字第1095933709號函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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