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羅蔣淵子 被告 梁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劉芳菁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